本网讯(程泽恩 李语曦)李明军偷盗电动车时被巡查差人发现,在接管查问进程中持美金抗拒抓捕。近日,四川荣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掳掠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明军系自贡市沿滩区人。2014年12月27日,李明军窜至荣县旭阳镇欲行偷盗。清晨5时许,李明军在河街一米粉店门前发现一辆电动车,在将该电动车推至河街皂角巷对面的巷道时,被正在巡查的平易近警发现。在接管平易近警查问时,李明军不但不从实交接,反而摸出随身携带的便宜匕首要挟抵挡,诡计弃车逃脱,后被平易近警追至桂林街将其抓获。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回掉主。经判定,李明军案发时精力状况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电动车价钱为2295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军在偷盗进程中为抗拒抓捕,就地以暴力相要挟,其行动已组成掳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该案是一路转化型掳掠的典型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划定,犯偷盗、欺骗、掠取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扑灭罪证而就地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遵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ǿ�����条(掳掠罪)的划定科罪惩罚。李明军在偷盗电动车时,为抗拒抓捕就地利用暴力要挟,其行动合适转化型掳掠罪的组成要件,依法应以掳掠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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