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一未成年人因入户偷盗电视机,法院判决其犯偷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
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周某与王某(在逃)彼此邀约偷盗,二人窜至黔西县新仁乡慕村衙院组,进入被害人徐明仙家中,将其家中一台价值1480元的液晶电视机盗走。周某将该偷盗所得的电视机出卖给他人,得款400元以后二人分赃。案发后,所盗电视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回给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偷盗他人财物,价值1480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ǿ�����》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处或单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在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该当从轻、减轻惩罚,且周某在归案后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可以从轻惩罚。
据此,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划定,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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