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雷娜 邹健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平易近法院以犯信誉卡欺骗罪,判处被告人梁光林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梁光林在2011年下半年从他人处采办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梁光林在桂林市临桂县的中国扶植银行股分公司临桂支行,欲用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打点该行银行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奉告该身份证已打点了一张储蓄卡。被告人梁光林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其是孙某本人,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刊出该卡,并将卡内本金人平易近币46.21元、利钱人平易近币0.45元,合计46.66元全数掏出。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梁光林到中国光年夜银行桂林秀峰支行,在得知孙某的身份证已打点了一张光年夜银行的储蓄卡后,谎称其是孙某本人,要求银行重置该卡暗码并开通该卡网银办事,同时以孙某的身份打点了一张新的光年夜银行储蓄卡。当日,被告人梁光林经由过程网银将孙某原光年夜银行储蓄卡账户内的6040元人平易近币转到其本人用孙某身份证新打点的光年夜银行储蓄卡内。随后,被告人梁光林用新卡在中间广场四周的ATM机大将卡内助平易近币6000元掏出,连同卡内余额40元人平易近币一并浪费失落。案发后,被告人梁光林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已全数退还被害人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光林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冒用他人名义从银行获得他人信誉卡信息资料,进行信誉卡欺�ǿ�����骗勾当,数额较年夜,其行动组成信誉卡欺骗罪。被告人梁光林归案后能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有率直情节,其家眷退赔了被害人损掉,依法对其从轻惩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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