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志芳 赵正玲)被告人徐某某本年16岁,正处人生花季,本因在黉舍肄业,却停学在家。因一时的贪念,偷盗苹果5手机,触犯了刑法。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因犯偷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五百元。
2014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在荔城镇滨江路“喜喜酒吧”一楼年夜厅15号桌与掉主黄某某等人一路饮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趁黄某某上茅厕之际,以用笔记本夹带的体例将黄某某放在15号桌下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2014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荔城镇荔塔路后面被告人租住的房间内将其抓获。经荔浦县价钱认证中间判定,被偷手机价值人平易近币252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ǿ�����被盗手机退还掉主黄某某。
法院在审理本案进程中,经由过程拜托社区改正工作机构查询拜访等路子,对被告人的成长履历、进修糊口情况、在家庭、黉舍和社会上的表示、日常平凡与甚么人相处等环境和走向邪路的首要缘由进行了查询拜访和领会,从而得知被告人的掉足,是由于被告人从小不当真念书,不接管怙恃和教员的教育,初中未卒业就停学回家,小小年数就在外租房栖身,缺少家庭教育和准确指导,终究走上了背法犯法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取奥秘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刑法,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偷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法时未满18周岁,按照刑律例定,该当从轻或减轻惩罚。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惩罚。法院按照刑法的划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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