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灿)一货车司机,在加油站内与洁净工产生争执,遂殴打洁净工整其肋骨骨折。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旭犯居心危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年41岁的刘旭,初中文化,营山县朗池镇人。2012年7月19日晚上,刘旭驾驶货车在营山县兴盛路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洁净员杜某某提示刘旭喷水未关,“要你多管闲事”,刘旭不耐心地答复道。随后两边争吵起来,继而产生抓扯和打架。时代,刘旭将杜某某的腰部致伤。经判定,杜某某的毁伤水平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旭对被害人杜某某赐与了经济补偿,且获得了体谅。
因涉嫌居心危险罪,刘旭在2012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被依法消除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旭犯居心危险罪,在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刘旭对指控事实和证据不持贰言,自愿认罪悔罪,但称本身由于和老婆吵了架,表情欠好,所以感动打人,要求法庭从轻惩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旭不法危险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动已组成居心危险罪,应依法惩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法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旭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事实,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刘旭与被害人告竣了补偿和谈,且获得了体谅,可以裁夺从轻惩罚。鉴在被告人刘旭的犯法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示,同时被其犯法行动所粉碎的社会关系已获得了修复,其栖身的社区愿意对�ǿ�����其进行帮教,没有再犯法的危险,故对其宣布缓刑。按照被告人刘旭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划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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