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平易近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何剑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7时许,在南昌县昌南客运站公交站台,被告人何剑趁掉主刘某上519路公交车不备之机,将掉主刘某裤子口袋里的价值人平易近币1331元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盗走。被告人何剑欲逃离现场时被便衣平易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发回掉主刘某。
被告人何剑归案后,揭破了他人犯法行动,并供给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另查明,被告人何剑曾因犯偷盗罪在2011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剑以不法据有为目标,扒窃他人财物,其行动已组成偷盗罪。被告人具有犯法前科,可裁夺从重惩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惩罚情节。被告人供给主要线索,�ǿ�����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建功表示,依法可从轻惩罚。为保护社会治安秩序,庇护公平易近的财富所有权不受加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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