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泽荣 马启才)生意捕捉几只野生“小鸟”,也会判刑坐牢?2015年5月1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平易近法院判决了一路该县多年来首例不法收购、出售、猎捕珍贵野活泼物案,对被告人况小山、刘玉华、熊四光等七人别离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ǿ�����年不等,并别离判惩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华在2014年1月3日,将本身收购的5只猫头鹰在宜丰桥西乡出售给被告人况小山。被告人刘全军等四人别离在2014年1月1日至3日,在宜丰县芳溪镇用“天网”捕捉2只猫头鹰、黄鹰、猴面鹰。被告人熊四光在2014年1月2日晚在宜丰县桥西乡用“手网”捕捉2只鸳鸯。被告人况某某在2014年1月1日至3日,在宜丰县桥西乡、县城天宝路、县城农贸市场不法收购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刘某军和他人出售的14只猫头鹰、2只鸳鸯、1只黄鹰。
法院认为,被告人况小山、刘玉华、熊四光等七名被告人背反国度野活泼物庇护律例,不法收购(出售、猎捕)珍贵野活泼物,其行动已组成不法收购收购(出售、猎捕)珍贵野活泼物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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