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范超 张田美)一发卖员从公司出来后,操纵之前在公司工作时代取得的材料威胁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向其索要财物。终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选择了报案。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平易近法院以欺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樊友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五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底,被告人樊友俊在鹰潭某机械发卖办事有限公司工作并担负发卖员,工资待遇为每个月3500元。同年5月8日,樊友俊将其之前在上述公司工作时代所取得的盖有该公司印章并有法人代表桂某签名的空白纸张两张和公司的一份合作和谈各复印一份后,经由过程顺丰快递邮寄给桂某。以后,樊友俊屡次发短信给桂某,以要用上述材料举报桂某在中标进程中贿赂和使公司好处受损为由,对桂某进行要挟,向桂某索要人平易近币32.8万元。同月21日,桂某担忧公司好处受损被迫以银行转账的体例先付给樊友俊人平易近币3万元。樊友俊浪费3万元钱后,又屡次发短信要挟桂某,要桂某付出残剩的钱。桂某遂在2014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月15日,公安机关将樊友俊抓获。樊友俊归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樊友俊的亲属退缴赃款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友俊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人平易近币32.8万元,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欺诈勒索罪。被告人樊友俊归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属率直,可依法从轻惩罚;其已着手实行犯法且现实获得3万元,但因意志之外的缘由而未获得残剩的29.8万元,该部门属犯法未遂,可依法从轻惩罚;其家眷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惩罚。鉴在被告人樊友俊犯法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立场较着,对其合用缓刑没有再犯法的�ǿ�����危险,可对其宣布缓刑。按照被告人樊友俊犯法的事实、犯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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