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雷娜 廖鑫凯)一山西籍在广西桂林市打工的男人对公安机关心存不满足图报复,拨打“110”报警德律风,谎报安置了火药在桂林市一艘游船上,向公安机关索要8万元人平易近币。近日,公诉机关以该男人涉嫌犯欺诈勒索罪依法向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李明在2014年9月7日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阳桥派出所报案称在桂林市中山中路被人掳掠,因认为公安机关未能和时破案,被告人李明对公安机关心存不满足图报复公安机关,加上其在桂林没有收入糊口困窘,遂在2014年9月12日21时26分至23时17分时代,在桂林市秀峰区中间广场路边利用一姑且手机卡号码屡次拨打地址位在桂林市公安局批示中间“110”报警德律风,以需要给孩子看病为由,谎报安置了火药在桂林市一艘游船上,向公安机关索要8万元人平易近币,并要求公安机关半小时内先将2万元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不然将引爆火药。公安机关接到勒索德律风后,并未按被告人李明的要求将钱存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动用年夜量警力对桂林市漓江相干游船和场合增强保安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明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利用要挟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强行索要8万元人平易近币,数额庞大,其行动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划定,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该当以欺诈勒索罪究查其刑事责任。其着手实施犯法,因为意志以外的缘由未得逞,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ǿ�����划定,是犯法未遂,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惩罚。
今朝,秀峰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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