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5月1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路偷盗案,以被告人吴一帆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惩罚金4000元。
被告人吴一帆是一个屡盗屡犯不悔改的犯法份子。从2003年9月30日至2012年4月9日五次均因偷盗罪被判刑入狱。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一帆窜至泰宁县杉城镇、南平市延平区数家平易近宅、店肆、办公楼实行偷盗12起,所盗物品价值人平易近币4171.73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一帆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屡次奥秘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平易近币4171.73元,�ǿ�����数额较年夜,被告人的行动已组成偷盗罪。鉴在被告人吴一帆在科罚履行终了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惩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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