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方小波)2015年5月27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刑事裁定和履行死刑号令,依法对居心杀人、强奸罪犯景科履行死刑。
景科,男,1969年诞生在辽宁省年夜石桥市,初中文化,农人。
钦州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晚,因李某意欲分开广西,景科到灵山县灵城镇双鹤一路南四巷出租楼四楼李某租住处,与李某商谈衡宇转租事宜。与李某边喝酒边商谈至深夜,景科提出与李某产生性关系,遭到李某谢绝。景科从厨房拿来一把菜美金打单李某,并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李某高声喊叫,景科即持菜美金朝李某头颈部猛砍数美金。景科对李某实行奸骗后逃离现场。李某因右边颈总动脉、静脉断�ǿ�����裂致使掉血性休克灭亡。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景科居心不法褫夺他人生命,致一人灭亡,其行动已组成居心杀人罪。景科以暴力、勒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动已组成强奸罪。景科一人犯数罪,依法该当数罪并罚。按照景科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依法以被告人景科犯居心杀人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议履行死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
一审宣判后,景科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最高人平易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讯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科罪正确,量刑恰当。审讯法式正当。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景科死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下达履行死刑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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