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珊 王国菲)2015年5月8日,四川省年夜竹县人平易近法院对被告人殷某过掉致人重伤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对其犯过掉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男,现年19岁,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2013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殷某穿戴橘红色马甲进入教室上课,被同班同窗游某(男,现年16岁)冷笑,两边为此产生吵嘴,相互推攘。被告人殷某将游某推倒在课桌上,致使游某左脸部、腹部撞击到课桌棱角受伤。后被告人殷某与同窗、教员一路将游某送至县人平易近病院进行救治。经大夫诊断:游某脾脏分裂,建议摘除。经判定:游某的毁伤水平为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的父亲打德律风向派出所报案,殷某在教员的伴随下自�ǿ�����动到派出所接管询问,并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在被害人游某住院医治时代,被告人殷某付出了医疗费6800元。该案在审理进程中,经该院主持,被告人殷某与被害人游某和其父亲告竣刑事息争和谈,并按该和谈一次性补偿了被害人游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医治费等费用总计22000元,获得了被害人游某和其父亲的体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过掉危险被害人游某致其重伤,其行动已组成过掉致人重伤罪,依法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鉴在被告人殷某作案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的父亲自动德律风报案,被告人殷某在教员的伴随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接管询问,并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系自首。在审理中殷某认罪立场好,有悔罪表示,且与被害人游某告竣了刑事息争和谈,积极补偿被害人游某经济损掉,获得了被害人游某和其父亲的体谅等法定和裁夺情节,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有关划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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