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在未打点持枪手续的环境下持“土铳”上山狩猎,三男人均领刑受罚。5月2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平易近法院对这起不法持有枪枝案作出一审讯决,被告人范强犯不法持有枪枝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军犯不法持有枪枝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白东犯不法持有枪枝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陈军到被告人白店主里借了一支土铳。陈军借到白东的土铳后,改换了土铳的木质枪托,对土铳的外表进行了除锈上漆处置,使土铳更美不雅,用起来更平安。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范强从本身家里携带一支土铳,被告人陈军则携带从被告人白东处借来的一支土铳,两人配合乘坐由魏某驾驶的无牌轿车由石城县琴江镇前去石城县高田镇胜江村境内狩猎,刘某则在车上负责领路。当天晚上,被告人范强、陈军狩猎终了后乘坐魏某驾驶的轿车和刘某返回石城县琴江镇,路过石城县丰山乡某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平易近警查获。现场缉获两支土铳、三只硝药壶。硝药壶内装有钢珠、钢条和土硝。经赣州市公安司法判定中间判定,上述两支铳枪布局完全,可以或许顺遂击发,是以炸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枝,属在�ǿ�����《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枪枝治理法》所划定的枪枝类型。
另查明,被告人范强、陈军、白东均未打点持枪手续。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白东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强、陈军、白东背反国度有关枪枝治理的法令划定,不法持有以炸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枝,其行动均已触犯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组成不法持有枪枝罪。案发后,被告人白东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弛刑惩罚。被告人范强、陈军归案后亦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惩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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