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一男人伙同他人屡次偷盗电缆线,以后将该电缆线出售分赃,该男人是以而触犯刑法从而面对监狱之灾。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唐路犯偷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元索风营电站的经济损掉7637元。
2011年3月5日22时许,唐路伙同吴学礼(已判刑)、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春秋)彼此邀约偷盗电缆线,三人驾驶贵FB3452号�ǿ�����三轮摩托车窜至黔西县素朴镇索风营电站抽水塔机房处,用事前预备好的钢锯将电缆线切断,将该电站价值4337元的电缆线盗走,后三人在逃离现场途中将电缆线抛弃。
2011年3月8日晚上,唐路伙同吴学礼、路颜龙、冯迎春、黄洋(四人已判刑)、张某某(未达刑事责任春秋)等人彼此邀约偷盗电缆线,唐路等人驾驶贵FB3452号三轮摩托车窜至黔西县素朴镇索风营电站中坝渣场处,用事前预备好的钢锯将埋藏在地下的电缆线切断,将该电站价值3300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吴学礼将该电缆线出卖取得360元以后配合分赃。
公安平易近警在工作中得悉因涉嫌偷盗被批捕的在逃人员唐路正在羊艾牢狱服刑,在2014年9月19日前去羊艾牢狱将唐路接回并对其履行拘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路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偷盗他人财物,价值7637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年礼,应予确认。归案后,唐路对其犯法事实照实供述,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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