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农民工醉驾摩托车被民警挡获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4-07-26,作者:星空体育

     

本网讯(唐海奎)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是所有灵活车驾驶员该当遵守的根基守则。但是,四川省蓬安县某农人工,却怀着侥幸心理,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不意被交警逮个正着。2015年5月26日下战书,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诸艳辉的行动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同时并惩罚金5000元。

诸艳辉本年33岁,家住四川省蓬安县徐家镇镇圈尔井村,泛泛在相邻的营山县城某建筑工地打工。2015年5月15日晚上21时许,诸艳辉饮下多杯酒后,明知不克不及骑车,却怀着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营山县三星路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查抄的执勤平易近警挡获。经判定,诸艳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208.8 mg/100ml,跨越80 mg/100ml的醉驾尺度两倍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19日,诸艳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5年5月19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诸艳辉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在2015年5月2�ǿ�����6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诸艳辉对告状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贰言,暗示十分悔怨,自动率直认罪,要求法庭从轻惩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诸艳辉疏忽法律王法公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风险了公共平安,其行动已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艳辉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诸艳辉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 mg/100ml以上,可裁夺从重惩罚;其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并自愿认罪,可从轻惩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法行相顺应,法院应予采用。据此,按照被告人诸艳辉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公安部关在打点醉酒驾驶灵活车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第(二)项之划定,该院遂在日前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诸艳辉暗示遵从判决,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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