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袁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路偷盗案,被告人欧阳財庚因犯偷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1000元。
2014年12月11日清晨三时许,被告人欧阳財庚与李某某(未满十六周岁)行走在宜春北路的某网吧,看到掉主卢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摩托车,遂起意将其盗走。被告人欧阳財庚与李某某就从明月年夜桥拿来液压剪等作案东西,将摩托车的地锁锯开,把摩托车开走,后骑着摩托车开到某宾馆旁边的小路里。随后刘�ǿ�����某某(取保候审时代外逃)网上联系李某某要买车,同年12月13日两边在明月立交四周买卖,被告欧阳財庚与李某某取得700元赃款并浪费一空。后掉主卢某在在个别街一摩托车补缀店发现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公安平易近警经由过程刘某某联系上被告人,在2014年12月17日清晨2时许将被告人欧阳財庚、李某某抓获。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钱认证中间判定,该被盗蓝黑色JIANSHEN牌摩托车价值人平易近币3316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回掉主卢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財庚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奥秘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平易近币3136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財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欧阳財庚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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