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一男人屡次操纵他人对本身的信赖实行欺骗行动,案发后被判处科罚,欺骗所得的现金不但被悉数退赔,还是以事而被处以罚款,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该起欺骗案件,判决被告人叶恺犯合同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叶恺退赔被害人肖琴经济损掉39 800元、邱学会经济损掉42 000元、石朝志经济损掉54 000元。
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叶恺虚构其女友之父石朝志位在黔西县城关镇某处衡宇系其所有的事实,操纵捏造的商品房生意合同,以衡宇让渡为名欺骗被害人肖琴人平易近币39 800元;2014年4月15日,尝到甜头的叶恺再次虚构其母租住的黔西县城关镇东门某处衡宇系其所有的事实,操纵捏造的商品房生意合同,以衡宇让渡为名欺骗被害人邱学会人平易近币42 000元;2014年5月,叶恺向其女友之父石朝志暗示其可低价向黔西县生态移平易近城购房,并率领石朝志和其�ǿ�����家人前去黔西县生态移平易近城看房,在取得石的信赖后,被告人叶恺操纵捏造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欺骗被害人石朝志人平易近币54 000元。
2014年6月30日,叶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上述首要犯法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在签定合同进程中,以子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欺骗他人财物135 800元,数额庞大,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合同欺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恺犯合同欺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叶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过,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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