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丽)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路偷盗案,一审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柳名君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柳名君在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辟区宝亨通场某酒楼四周寻觅偷盗方针,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偷盗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黄金珠子1个和铜锌合金项链1条,案发后,赃物均被拘留收禁并发回给了被害人黄某某。经袁州区物价局价钱认证中间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钱为人平易近币6088元。
2014年11月23日19时�ǿ�����许,被告人柳名君在宜春市经济开辟区宝亨通场某酒家四周寻觅偷盗方针,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奇瑞A5汽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实行偷盗,偷盗进程中被被害人郭某某就地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柳名君因犯偷盗罪在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永嘉县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名君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奥秘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名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柳名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系累犯,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柳名君偷盗二次,可恰当增添被告人柳名君的科罚量。被告人柳名君在第二次偷盗中系未遂。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