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珊 王国菲)近日,四川省年夜竹法院对王某、唐某二被告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进行了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现年18岁,四川省年夜竹县人,汉族,高中肄业。被告人唐某,男,现年17岁,四川省年夜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2014年12月17日,年夜竹县某中学学生秦某(男,1999年5月20日诞生)因交费问题与同班同窗吴某某(女,1999年7月6日诞生)产生矛盾,吴某某的同窗即本案被告人王某得知此过后,遂与秦某相约打斗。尔后秦某邀约了被告人唐某、张某某(男,2000年10月16日诞生)等人,张某某又邀约了唐某前(已判刑),同时被告人王某预备了甩棍、钢管,并邀约了同班同窗冷某某、谷某、周某某、伍某等人。2014年12月18日午时,被告人唐某等人在校门外等待,待午时下学后与秦某汇合,秦某和被告人唐某见到被告人王某后遂将其拉入四周一冷巷内,被告人唐某手持皮带与手持甩棍的被告人王某对打,继而两边有约20人介入了斗殴。在打架中,唐某前持匕首将冷某某、谷某、周某某、伍某四人捅伤,唐某前的头部亦被砖头砸伤。经年夜竹县公安局物证判定室判定:冷某某、谷某、周某某、伍某四人的身体毁伤水平均评定为稍微伤。2015年1月7日,秦某、王某的监护人两边经调整告竣和谈,秦某方承当医疗和相干费用5465元,王某方承当医疗和相干费用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公开鄙视国度法令,伙同他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粉碎公共秩序,其行动均已组成聚众斗殴罪。
鉴在被告人王某、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在审理中认罪立场好,有悔罪表示,且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实行了部门补偿义务,依法可以裁夺对二被告人从轻惩罚。综上,按照被告人王某、唐某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和悔罪表示,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ǿ�����和国刑法》有关划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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