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永祥 王海阳)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平易近法院以挑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万旭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万旭文因吸食福寿膏发生被人追杀的幻觉,在途经莲塘镇沿河路露天菜场时从卖肉的摊位上抢走一把切肉小美金。当日7时14分摆布,被告人万旭文进入莲塘一小并用美金节制学生即被害人喻某(男,2005年诞生),导致被害人喻某的下巴被美金划伤,后被害人喻某咬伤万旭文的手逃走;随后被告人万旭文翻越莲塘一小北侧围墙继续逃跑,并推倒途经的被害人钟某,骑走被害人钟某的凤凰牌自行车,导致钟某腿部摔伤,手指被划伤。后被告人万旭文丢失落自行车,乘坐的士到莲塘派出所追求庇护。经检测,被告人万旭文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为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万旭文2011年12月因犯居心危险罪被南昌县法院判处有�ǿ�����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旭文在公共场合持械随便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紊乱,情节卑劣,其行动已组成挑衅滋事罪。被告人万旭文属累犯,依法应从重惩罚。被告人万旭文在公共场合滋事,且犯法对象触及未成年人,具有酌情从重惩罚情节;审理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惩罚情节。为保护社会治理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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