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农人常树,因无钱而蒙面掳掠他人财帛。2015年6月18日,广西灵川县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常树掳掠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常树犯掳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元。
身世在1989年的男青年常树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一位农人。
常树来到广西桂林后,在桂林市叠彩区定江里租了一间房住了下来,因为没有谋事做,身上无钱,在是他便和张某某(在逃�ǿ�����)商讨,决议去掳掠他人的财物。2015年2月2日此日下战书18时许,常树、张某某看见一经营年夜米的妇女预备将其经营所得的现金存到定江镇农村信誉合作银行时,面带口罩的常树和张某某尾随厥后,当该妇女步行路子定江镇桂北商贸城7栋后面的冷巷时,常树忽然冲到该妇女侧面,用双手强行拉扯其挎包,致该妇女摔倒,而后常树仍继续拉扯其挎包,将该妇女拖行约两米,致包带断裂,常树乘隙将包抢走,并与尾伴同来的张某某逃离现场。该妇女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平易近币约28000元,农村信誉合作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各两张,桂林银行储蓄卡、中国邮政储蓄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存折各一张和身份证、驾驶证、钥匙等物品。该妇女被掳掠后,当即报案。
当日,常树在桂林市桂北站前路被公安平易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常树退出赃款6575元。
灵川县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树伙同他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暴力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动已组成掳掠罪。被告人常树犯法后能照实供述其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常树退出了部门赃款,可酌情从轻惩罚。是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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