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甘万清)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平易近法院审理了一路偷盗案,一审别离判处被告人�ǿ�����肖建斌、雍贵、杨雪纯、罗志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均惩罚金。
2014年6月7日13时35分,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杨雪纯和李某(在逃)等4人窜到丰城市某汽车站,盯上了郭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被告人雍贵、杨雪纯和李某居心制造拥堵,保护被告人肖建斌作案,被告人肖建斌乘隙用铰剪将郭某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剪断并盗走。经判定,该项链价值4784元。窃后,被告人肖建斌销赃得款2000余元,分给被告人雍贵、杨雪纯各500元。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肖建斌、雍贵、罗志文和丰某(在逃)等4人窜到该汽车站,乘机扒窃。采取相互保护的方式,由被告人肖建斌扒得一妇女2000元。被告人肖建斌进行了分赃,不久,被告人肖建斌接到伴侣德律风,将钱偿还了掉主。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建斌、雍贵配合扒窃2次,价值6784元;被告人杨雪纯配合扒窃1次,价值4784元;被告人罗志文配合扒窃1次,价值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杨雪纯、罗志文,目无国度法令,在公共场合采纳彼此保护的手段,扒窃他人财帛,其行动均组成偷盗罪。被告人杨雪纯、罗志文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惩罚。被告人肖建斌、雍贵有犯法前科,可依法酌情从重惩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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