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家住广西灵川县梧桐墅小区的男青年王勇强,熟悉了推销啤酒的2名女青年后,便假以一同去推拿为由,将女青年带到一荒僻乡镇,强行对一女青年进行奸骗。2015年6月18日,灵川县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勇强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勇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年32岁的王勇强是广西灵川县的一位个别工商户。
2014年8月31日此日晚上,王勇强与王斌到桂林市金色铭人夜总会玩时,熟悉了推销啤酒的毛姓女青年和张姓女青年,尔后四人相约到山川汇推拿。第二天清晨1时许,四人从夜总会出来,由王勇强开车搭乘王斌和2女青年到山川汇后,转了一下没有在此推拿,四人又回到王勇强驾驶的汽车上,随后,王勇强将车开往灵川县灵田镇标的目的。途中,毛姓女青年感受离市区愈来愈远,有一些不合错误,便提出下车,并打德律风给其同事和伴侣求救,要求帮其手机定位、报警。王勇强见状,即对毛姓女青年实行殴打、要挟。当车行驶至灵田镇力水村委刘村四周的公路旁时,王斌和张姓女青年下车,王勇强在车上掉臂毛姓女青年的抵挡,强即将毛姓女青年的内裤扯坏丢在车外,欲与其产生性关系。该女青年托故下车上茅厕,当其下车刚走两步即被王勇强按倒在地上,并用手掐住毛姓女青年的脖子,然后对其进行要挟,强行与该女青年产生了性关系。该女青年被强奸后,从地上爬起来逃离现场,并当即打德律风向公司人员求救�ǿ�����,当日7时,被强奸女青年向灵田镇派出所报案。
经判定,被奸女青年的毁伤组成稍微伤。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判定所生物物证查验判定,从被奸女青年阴道提取物、黑色连衣裙、马路边提取纸团,均检出王勇强精斑。2014年11月12日,王勇强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平易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强违反妇女意志,利用暴力、勒迫手段,强行与妇女产生性关系,其行动已组成强奸罪。王勇强在强奸犯法中致一人稍微伤,可酌情从重惩罚。是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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