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海奎)18岁,本是人生年夜好韶华,可是,再夸姣的芳华也容不得肆意浪费,不然便可能提早残落。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某18岁男青年,受伴侣邀约去“扎场子”,与对方产生胶葛后,竟持美金捅伤一人。2015年6月5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青年的行动犯居心危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罗桥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文星街,初中卒业后没有再上学。2013年9月11日清晨3时许,时年18岁的罗桥受伴侣吴某邀约,去给吴某“扎场子”,二人在营山县城飞仙巷找到鲜某,扣问是不是将吴某等人开设的“炸金花”场子的抽头钱抢了。两边因为言语不和,很快激发胶葛。鲜某见己方人少,打德律风要�ǿ�����求汪某“支援”,汪某遂率领席某等人达到案发现场。因为互不服气,两边产生打架,在打架进程中,罗桥用美金将席某刺伤。经司法判定:席某毁伤水平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颠末警方全力侦察,2014年11月25日,罗桥被刑拘,2014年12月31日被履行拘系。
2015年5月4日,查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桥犯居心危险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实施独任审讯,在2015年5月14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罗桥对查察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贰言,当庭自愿认罪,称本身那时人年青,不懂事,要求法庭从宽处置。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桥在与人产生抓打胶葛中,持美金危险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动,加害了公平易近身体健康权,已组成居心危险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桥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桥归案后,照实率直供述本身的罪过并自愿认罪,可从轻惩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法行相顺应,法院予以采用。据此,按照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划定,该院遂在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