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一女子疏忽法令的威严,在一个月以内三次容留他人在本身衡宇内吸食福寿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被处以罚金。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
2015年4月时代,王媛在其位在黔西县城关镇金凤小区的居处内,前后两次容留杨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20日15时许,王媛再次容留杨某在其居处内吸食福寿膏甲基苯丙胺和福寿膏麻古时被公安机关就地抓获,经公安机关提取王媛、杨某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成果均成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媛容留他人在其居处内吸食福寿膏,其行动�ǿ�����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在王媛归案后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可从轻惩罚。
据此,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划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划定,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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