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蒋真某和刘文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被告蒋子某和蒋申某两个儿子,蒋申某于2000年2月去世,留有一子即原告蒋鹏某,蒋真某于2005年去世,刘文某于2006年去世,二人去世后均未留有遗嘱。诉争房屋系蒋真某和刘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在蒋真某名下。
被告蒋子某在蒋真某和刘文某生前为照顾二位被继承人,与二位被继承人一起居住生活至二人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蒋真某和刘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享有代为继承权,但综合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为未成年,本身需要抚养,而被告承担了较多的赡养继承人的义务,本院认为在遗产分割时,被告应当多分。
律师寄语: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代为继承中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理解。原告蒋鹏某为代位权人,其父亲蒋真某为被代位权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原告蒋鹏某继承的份额应当是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原告父亲由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对继承人相对于被告尽到较少的扶养义务,故其有权继承的份额应当考虑到该情况。另外被告较之原告也尽到了更多的、主要的赡养义务,在考虑继承份额分配的时候也应当考虑。(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当事人姓名为隐名)